福建九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九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2民初423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6年10月17日,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九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后垅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第三人:***,男,汉族,196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九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与福建九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3元,减半收取计4716.5元,由***负担。本案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