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1民初7955号
原告:惠安县益德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东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7929110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九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后龙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66928174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惠安县益德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九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安县益德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益德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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