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2民初423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6年10月17日,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九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后垅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公司职员。
第三人:***,男,汉族,196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九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与福建九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3元,减半收取计4716.5元,由***负担。本案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负担。
审判长赵毳
人民陪审员戴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