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知民终10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10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新现代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荣民中央国际2号楼15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新现代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现代电力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拓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该判决书第二项为“陕西新现代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998元”;2.陕西新现代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陕西新现代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判赔金额低于米拓公司案涉软件授权的正常销售价格,破坏了米拓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仅使用了上诉人的免费软件MetInfo,而且还盗版使用了上诉人的收费软件mui253,侵犯了MetInfo署名权,也侵犯了mui253模板的复制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在案证据,被诉侵权网站固证时米拓公司Metinfo的“版权标识修改许可”售价为4999元,mui509模板的售价为999元,合计5998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涉案软件Metinfo是一款开源软件,米拓公司正是通过授权用户“商业使用(商业授权)”“修改署名(版权标识修改许可)”等进而获得开发升级软件的必要资金。此种经营模式不仅为公众带来免费福祉,还可以支撑米拓公司的持续研发,使得公司的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取得最大限度的平衡。原审法院判赔金额低于米拓公司对应授权的正常销售价格,使得侵权者比合规购买者获得了相对成本优势,严重破坏了米拓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2.一审法院低于米拓公司正常售价和实际维权开支金额酌定赔偿数额,客观上鼓励了侵权的持续发生,严重打击了中小企业创新热情。计算机软件侵权成本低、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米拓公司正是遭受了大量的侵权才迫不得已取证维权。原审法院判赔的经济赔偿款、合理维权开支不仅远低于米拓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而且也远低于主动和解的侵权用户,客观上鼓励了侵权者与米拓公司持续对抗,迫使大量案件涌入司法体系,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并且鼓励了侵权的持续发生,进而导致了“购买不如侵权、和解不如低判”的恶性循环。侵权的大量发生客观上挤占了权利人的正常销售收入,给权利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不利于中小企业成长为大规模的知名企业。
被上诉人新现代电力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米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现代电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米拓公司Metlnfo及收费模板mui25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新现代电力公司赔偿米拓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新现代电力公司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3.判令新现代电力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布连续八期的声明向米拓公司公开赔礼道歉;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新现代电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7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2479988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米拓企业网站管理系统[简称:MetCMS]V6.0。著作权人为米拓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1月25日,首次发表日期2018年1月29日,软件登记号为2018SR150893,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2018年9月26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变补字第20182138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变更上述软件名称为米拓企业建站系统[简称:MetInfo]V6.0。2020年3月13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513185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米拓mui253网站模板程序[简称:mui253模板]V1.0。著作权人为米拓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2018年8月16日,软件登记号为2020SR0253155,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米拓公司称,米拓mui253网站模板软件的源程序中有“met_员工编号_编码”样式的特殊编码,为此提交了百度取证和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经委托人联合签发《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并在证书中标明了签发机构、签发编号、数字指纹、委托人、申请时间、数据类别、来源网站:×××.cn等具体信息。经一审法院核实,使用上述《电子数据保全证书》证据提取码可在(http//www.gcsfjd.org.cn/validate.html)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网站下载完整证据包,并核对数字指纹。
米拓公司提交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ICP备案查询信息显示,米拓公司系下列ICP备案信息主体:备案/许可证号“湘I**备07500799号-18”,审核通过时间“2018年7月30日”,网站名称“米拓建站”,网站首页网址“www.mituo.cn”,网站域名“mituo.cn”;备案/许可证号“湘I**备07500799号-5”,审核通过时间“2018年7月30日”,网站名称“米拓建站”,网站首页网址“www.metinfo.cn”,网站域名“metinfo.cn”。米拓公司提交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证书显示,域名metinfo.cn的注册人为米拓公司,注册时间:2008年10月13日,到期日期:2027年10月13日。米拓公司提交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国家域名查询信息显示,域名为xxddl.cn的域名注册者为新现代电力公司,审核通过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2021年1月7日,经米拓公司委托,保全网签发电子数据保全证书,被控侵权网站底部未保留版权标识和链接。经对米拓公司提交的源程序(压缩文件“MetInfo6.2.0.zip”)内容,和米拓公司提交的“电子数据保全数据包”的保全内容进行了比对、分析,得出:1.被控侵权网站存在文件与米拓公司涉案软件文件目录结构部分一致、部分代码内容相似,并包含有米拓公司涉案软件文件权利信息;2.被控侵权网站删除、复制、修改了米拓公司声明保留的署名标识和链接等权利人版权信息。一审法院另查明,近年来米拓公司以批量诉讼的方式进行司法维权,并通过取证软件和区块链技术对大量企业网站进行证据保全,具体保全过程未经公证机关公证,而多通过电子取证方式保全证据。米拓公司以不同的网站主体为被告,在全国法院已经提起众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诉讼,并通过诉讼已经获取了较大收益。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为:1.米拓公司是否为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2.新现代电力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3.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
(一)米拓公司是否为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为2479988、5131851号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通过源代码比对,发现涉案权利软件的源代码中有米拓公司的名称标识。在新现代电力公司未提供反证证明涉案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并非米拓公司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依法认定米拓公司为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侵权之诉。
(二)新现代电力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本案中,新现代电力公司未经米拓公司许可,将米拓系统6.2.0版本、mui253网站模板软件用于商业用途,建设企业网站性质的被诉侵权网站,且未保留米拓公司版权标识和米拓公司网站链接,侵害了米拓公司对涉案权利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责任。
(三)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经查,鉴于米拓公司的实际损失、新现代电力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第一,新现代电力公司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主体本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其在未进行相关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将被诉侵权软件的安装在其运营网站(域名http://www.xxddl.cn),其未证明被诉侵权软件具有合法来源,需承担相应责任。第二,近年来,米拓公司以涉案软件著作权为权利基础,在全国法院提起众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已经获得较大收益。第三,米拓公司批量提起诉讼获取收益已成为其商业运营模式,且在已知存在网络平台传播其权利软件的情况下仍选择对仅使用相关软件的小微企业进行诉讼,该种维权模式不利于打击侵权源头,大量占用解决纠纷的公共资源,不宜提倡和鼓励。第四,本案中米拓公司未提供有关维权费用支出的证据,且系采用电子数据保全方式固定证据,成本较低。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综合软件的销售价格、使用范围和新现代电力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性、米拓公司维权支出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新现代电力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元。
另,关于米拓公司主张新现代电力公司发布道歉声明的意见,因新现代电力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米拓公司的署名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但致歉范围应与其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相适应,根据其侵权情节、造成的影响范围、被控侵权网站已无法登录的事实,一审法院确定新现代电力公司在向米拓公司书面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陕西新现代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二、陕西新现代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元;三、陕西新现代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四、驳回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米拓公司负担45元,新现代电力公司负担5元。因米拓公司已预交,新现代电力公司于履行本判决主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米拓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新现代电力公司在运营网站中安装了被诉侵权软件,侵犯了米拓公司的著作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米拓公司的损失。米拓公司认为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本案中米拓公司没有提供其与代理律师的委托合同和付款凭证等证据,且米拓公司系采用电子数据保全方式固定证据,未经过公证,成本较低。米拓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新现代电力公司公司因侵权的获利情况,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软件免费许可情况、商业许可的市场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期间、新现代电力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权利人市场整体维权情况、米拓公司诉讼总体获利金额等因素,酌情确定新现代电力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