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3776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三十二街龙飞山城7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新现代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荣民中央国际2号楼151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新现代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