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822民初2064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某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力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业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电力公司与被告某某农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电力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690000元;2.判令被告以69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1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154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2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磴口某某50MWP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变电站及对端间隔部分),工程地点:巴彦淖尔市磴口,合同金额1180000元(含税),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格的100%,,计人民币1l80000元”,约定“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当事人同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完成设计成果(预算书、施工图、竣工图),被告以急用图纸为由,提出取图后即时付清尾款。出于信任,原告分次向被告交付设计成果。被告于2022年5月25日至2024年6月1日多次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共计49万元,仍欠69万元未付。现诉至法院处理。
原告某某电力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如下证据:1.2021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同》,该合同设计费共计118万元,以上合同真实有效;2.内蒙古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分别为2021年12月8日金额100万元、2021年12月8日金额18万元。证明原被告基于合同约定,原告已经按约履行完毕图纸交付后并出具发票的合同义务;3.银行回单十一张、2022年11月29日《某某委托付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勘测设计费49万元,仍有69万元设计费未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质证时,被告对证据1、2、3认可。
被告某某农业公司辩称,对欠设计费金额690000元认可,但是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被告认为应当将违约金比率计算为LPR的一倍,仅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被告某某农业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审查认为,经质证,被告某某农业公司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某某农业公司作为甲方,原告某某电力公司作为乙方,双方于2021年7月12日签订《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磴口某某50MWP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变电站及对端间隔部分)进行设计,约定设计费的支付:“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格的100%,,计人民币1l80000元”,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某某电力公司如期完成设计图纸并分次向被告某某农业公司交付设计成果。被告某某农业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至2024年6月1日期间向原告某某电力公司支付设计费用490000元,仍欠设计费690000元未付,故原告某某电力公司诉讼本院处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因此形成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设计费690000元未付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支付剩余设计费和承担相应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根据案涉《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合同》第八条第5条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逾期按照每日千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过高,原告在本案诉讼中主动将逾期付款违约金降减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算,充分体现了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本院依法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应当将违约金比率计算为LPR一倍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且原告亦不认可该辩驳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的该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巴彦淖尔市某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69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设计费69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4元,减半收取5427元,由被告内蒙古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前述通知义务的,本院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