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科兴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科兴电力勘测设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内0826民初2981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科兴电力勘测设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巴彦淖尔市科兴电力勘测设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兴设计公司)与被告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泉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兴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兴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406000元,并从2014年11月29日起按每日千分之零点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17年10月31日违约金为2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被告因实施国电电力杭后30+20MWP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工程所需,与原告洽商为其该工程项目提供勘测设计服务。双方达成合意后,原告立即开展工作,并于2014年11月28日将全部图纸共24册交付被告,又于2014年12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具体内容以书面形式加以确定。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国电电力杭后30+20MWP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工程进行勘测设计,合同总价580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计款174000元;全部图纸交付时,被告再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70%,计款406000元。逾期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双方履约过程中发生争执,如协商调解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仅于2014年12月4日以***名义通过中国银行转账支付给原告首笔设计费174000元,剩欠40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法、依约履行其付款义务,其至今不予支付所欠勘测设计费用已严重违约,除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约定违约金比例稍高,原告主动调低按原约定比例四分之一的标准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双方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在查明事实后,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被告明泉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需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2014年11月,原被告双方就国电电力杭后30+20MWp光伏项目勘测、设计进行洽谈,双方达成合意后,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将全部图纸交付被告,由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二、2014年12月1日,科兴设计公司与明泉公司就国电电力杭后30+20MWp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合同。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同载明”发包人: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勘测、设计人:巴彦淖尔市科兴电力勘测设计所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勘测设计费:依据: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关于发布《工程勘测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杭锦后旗国电电力(30MWp+20MWp)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勘测设计费合计:580000元。第七条,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格的30%。计人民币174000元;全部设计图纸交付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格的70%,计人民币406000元。第八条,双方职责:(一)甲方,6.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三、原告自认,被告于2014年12月4日支付首期设计费用174000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原被告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14年11月,原被告双方就该项目进行洽谈,双方达成合意后,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将合同约定的全部图纸交付给被告,原告已将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将原被告双方的合意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在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原告支付首期设计费用174000元。被告明泉公司未到庭答辩,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按照合同约定,全部交付设计图纸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格的70%,计人民币406000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设计图纸,被告应于2014年11月28日支付设计费,现被告未按约支付剩余的406000元设计费,属违约行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406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的约定,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现甲方明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日千分之零点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该逾期违约金的计算低于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且不超过民间借贷年利率24%,故该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支付设计费的日期为原告交付全部设计图纸的日期即2014年11月28日,但双方是2014年12月1日签订书面合同,按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格的30%,计人民币174000元,即首期付款应在2014年12月8日前,剩余设计费也应予以顺延7天,故原告要求从2014年12月9日起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406000元,并从2014年12月9日起按每日千分之零点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巴彦淖尔市科兴电力勘测设计所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406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按每日0.5‰计算,从2014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巴彦淖尔市科兴电力勘测设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0元,由被告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