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忻博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山康达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32执保58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山东忻博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梁山康达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忻博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名下472500元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忻博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梁山康达水务有限公司名下4725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书记员 关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