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鲁0681民初2450号
原告山东忻博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7年7月21日,原告将其所有的鲁A×××××号客车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投保时双方约定争议处理方式为: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在保险单上盖章确认。涉案保险合同对于争议处理方式约定为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忻博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发远
书记员 毛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