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鲁1202民催2号
申请人山东忻博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40200052/21673440,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付款行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人为莱芜市鲁中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莱芜市金瑞丰经贸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忻博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山东忻博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爱武
审判员 亓 升
审判员 冯立柏
书记员 刘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