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2民初4574-1号
申请人山东忻博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山康达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忻博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山康达水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25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忻博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忻博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山康达水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25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旭东
书记员 温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