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芒种科技有限公司、天翼阅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14民初6250号 原告:杭州芒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08号5幢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B1QUN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翼阅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道科技园路2号5幢2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5282343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207号4、18、20-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43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芒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芒种公司)与被告天翼阅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天翼公司)、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国脉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芒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翼公司、新国脉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芒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翼公司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872681.8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新国脉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底入围了被告天翼公司政企信息化合作伙伴第二批招募项目,入围期限为2年。在2022年4月-2023年1月期间,被告天翼公司让原告参与了嘉兴市红色根脉强基工程项目,原告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嘉兴市红色根脉强基工程的研发及日常维护工作,被告天翼公司根据原告参与人数及加班情况,每月与原告进行服务费的核对,双方于2023年1月17日,经对账共同确认被告天翼公司欠付原告技术服务费872681.82元。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新国脉公司作为被告天翼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被告天翼公司欠付原告的技术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技术服务费,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天翼公司答辩称:一、天翼公司已按约付清案涉嘉兴市红色根脉强基工程项目款项,不欠付芒种公司技术服务费。2022年1月7日,天翼公司与芒种公司签订《天翼文化红色根脉强基系统村社干部和两新党建管理及应用接入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费用总额(含税价)为86万元。天翼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25日支付芒种公司51.6万元,9月9日支付芒种公司34.4万元,合计86万元。故天翼公司已按约付清案涉项目款项,不欠付芒种公司技术服务费。二、天翼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具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新国脉公司虽为天翼公司的一人股东,但二者不存在财产、人格等混同,故原告要求新国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国脉公司答辩称:一、新国脉公司是中国电信旗下的A股上市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24日,并于1993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代码为600640),是我国邮电系统第一家上市公司。2012年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是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二、天翼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天翼公司与新国脉公司均已向贵院提交2022年度的审计报告,足以证明天翼公司进行独立财务核算,天翼公司与新国脉公司均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各自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相互之间不存在财务、人员混同。故新国脉公司不应承担一人公司的连带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新国脉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芒种公司早于2021年10月1日之前即参与了案涉项目工程,安排工作人员为被告天翼公司的嘉兴市红色根脉强基工程系统及应用管理提供研发及日常维护服务。双方项目对接及款项对账人员原告方为***,被告方为**。至2022年3月份的相应服务价款已由被告天翼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25日、2022年9月9日支付原告芒种公司516000元、344000元,合计860000元。为此,被告天翼公司与原告芒种公司于2022年1月7日补签了《天翼文化红色根脉强基系统村社干部和两新党建管理及应用接入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同》,约定被告天翼公司委托原告芒种公司研究开发天翼文化红色根脉强基系统村社干部和两新党建管理及应用接入项目并支付开发经费和报酬,原告芒种公司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约定本合同费用总额(含税价)为860000元。该款项已由被告于前述的2022年1月25日、2022年9月9日分两笔支付完毕。 2021年10月11日,被告天翼公司通过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布项目编号为HX-202101669-009的招募公告。招募内容为通过资格预审选择在信息系统集成领域或者关键技术行业领先,且符合政企业务发展规划,与被告天翼公司有能力形成互补的企业,双方按照细分行业共同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和服务。本次招募主要行业为信息系统集成,具体要求为信息系统集成是按照用户的需求,对众多的技术和产品合理地选择最佳配置的各种软件和硬件产品与资源,形成完整的、能够解决客户具体应用需求的集成方案,使系统的整体性能最优,在技术上具有先进性,在实现上具有可行性,在使用上具有灵活性,在发展上具有可扩展性,在投资上具有受益性。包括投资、成本、合作分成模式。项目性质为合作伙伴招募。招募有效期为2年。2021年10月28日,被告天翼公司向原告芒种公司出具《招募(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2023年1月16日,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天翼公司项目技术主管**(微信昵称为“梦中的水乡”)就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服务价款,通过微信进行了对账。原告工作人员***将名为“2020115天翼阅读考勤明细”的文件发送给被告项目主管,并发送消息“前期两个是按1.95万的,双方都觉得不合适。后面另外安排了人。大部分是2.2,只有1个是2.3。总结算金额872736.36,请核对”,**回复“**,我建议前面5个单价稍微往下降一点点,然后每个有点离差”“不要统一价,会被总部审批退回来”“恩,先这样吧,就是前面离差下,关系不大;总数一致就可”。原告工作人员***又发送了名为“2020115天翼阅读考勤明细v2”的文件给被告项目主管,并发送信息“请看下是否合适”,回复“好的/我和**达成一致了,就那样那个吧,因为以后技术归口给我,业务归口给他了”“流程我在推进,等前向收入,在流程”。“2020115天翼阅读考勤明细v2”的文件列明了原告工作人员自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的出勤和相应的工资,累计费用为872681.82元。合作有效期2年内该款项对应的的第二个年度的合同补签工作虽经原告催办及被告承诺,但至今未签订。 另查明,被告天翼公司注册设立于2012年8月7日,注册资本为25907.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唯一股东为被告新国脉公司。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于2023年4月18日出具众环审字(2023)0204715号《审计报告》。被告新国脉公司注册设立于1992年4月1日,注册资本为79569.594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于1993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0640。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于2023年4月28日出具众环审字(2023)0200544号《审计报告》。 上述事实认定由原告芒种公司提供的《天翼阅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政企信息化合作伙伴第二批招募(资格预审)招募文件》《招募(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二被告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司报告,被告天翼公司提供的《天翼文化红色根脉强基系统村社干部和两新党建管理及应用接入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同》、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付款凭证、众环审字(2023)0204715号《审计报告》,被告新国脉公司提供的众环审字(2023)0200544号《审计报告》,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天翼公司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为被告天翼公司是否已经付清案涉技术服务费。被告天翼公司已经支付的860000元为2022年3月份之前的第一个合作年度内的案涉项目服务费用,而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后续第二个合作年度即于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相应的服务费用。该第二个年度的相应合同虽未补签,但双方已按先前交易惯例对相应的服务费872681.82元进行了对账确认,被告天翼公司未按约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天翼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872681.82元的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天翼公司抗辩已经支付相应技术服务费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亦予支持。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为被告新国脉公司是否与被告天翼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二被告提供的审计报告,二被告独立进行财务核算,且被告新国脉公司为财务报表及账务管理合规严格的上市国有股份公司。原告主张被告新国脉公司对被告天翼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要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翼阅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芒种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872681.8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杭州芒种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4元(已减半),由被告天翼阅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芒种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天翼阅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童**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