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203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宁路1207号20-2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