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203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宁路1207号20-2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