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3355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207号20-2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贸易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中路59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贸易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