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富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3050号
原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207号20-2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路65号12层120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芮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融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398号1幢1层D区13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鑫璞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250号3幢5层A5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古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69号7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燮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青公路180弄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方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1058弄1号60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英格玛(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唐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1526号118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仲行(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平型关路489、491号80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富越汇通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351号2号楼418室。
法定代表人:***。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融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鑫璞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古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燮妲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方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唐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行(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富越汇通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