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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私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强清50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私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5月26日,上海私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私祥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了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申请书、破产清算申请书及《上海私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以下简称《清算报告》),以私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提请本院终结私祥公司清算程序并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2022年11月1日,本院裁定受理对私祥公司的强制清算一案,清算组由上海XX有限公司**、**、***、***、***、**、***、***、***组成,**担任组长。 根据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清算组共归集私祥公司资产132,657.82元,经清算组确认的债权金额共计11,244,609.69元。清算组认为,私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提请本院终结私祥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并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可以认定私祥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具备破产原因。清算组以此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上海私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终结上海私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