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5827号
原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2层D区24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207号4、18、20-2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计1,890元,由原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