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01民终9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诉人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6)沪0120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改判某公司无需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92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921元、2022年10月11日工资及停工留薪期工资7,77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689.4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2022年10月11日仅处于试工阶段,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正式用工关系。原审仅凭工伤认定结论倒推劳动关系成立,未审查试工与正式用工的本质区别,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判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689.40元,缺乏合法基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某公司无支付义务。王某试工当日受伤,未形成正常工资标准,原审直接按照高额基数计算伤残补助金,显失公平。某公司在一审中对该项费用提出异议,原审未予实质审查即予以支持,裁判不当。三、原审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法律错误。王某受伤时已接近法定退休年龄,即便按劳动关系处理,亦应依法递减。原审以“单位未缴社保解除合同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为由不予递减,适用法律错误。四、原审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无医疗证明支撑。王某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诊断、病假单,无法证明需停工3个月。原审在无充分依据情况下判令支付工资,缺乏事实基础。综上,请求改判支持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王某辩称,不同意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 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92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921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7,77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6年4月22日作出判决:一、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921元;二、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921元;三、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2022年10月11日工资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7,770元;四、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2022年10月11日至2023年1月23日期间医疗费1,267.34元;五、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689.4元;六、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应否承担向王某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王某与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已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某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某公司虽主张王某受伤时已近法定退休年龄,在计算上述金额时应予递减,但本案中王某系以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应予递减的除外情形,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应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92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92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关于王某2022年10月11日工资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一审法院结合王某伤情、诊疗和休息情况,依据王某主张的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支持其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属合理范畴,本院予以认同。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裁决认定某公司应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689.40元,某公司未就此项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本院对某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