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清申4号
申请人:深圳市奥沃医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9116号富华科技大厦B座8层801-803、805-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792X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周一美,广东维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券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4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687420。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股东,所占份额为45%。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营业期限为20年。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营业期限自1994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被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常,未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且被申请人股东之间不能解散公司。故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奥沃医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券财务顾问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