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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沃医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券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48574号 原告:深圳市奥沃医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富华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792X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美,广东维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券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8路华联大厦**02794687420。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7月19日出生,身份住址:深圳市福华路建行宿舍16栋202, 第三人:***,女,汉族,1961年5月19日出生,身份住址:深圳市燕南路2号4栋307, 第三人:深圳市国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天。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天地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奥沃医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券财务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国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奥沃医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奥沃医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现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按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