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顺康路桥咨询有限公司检测中心、贵州龙光置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68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顺康路桥咨询有限公司检测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苏大道3590号。
法定代表人:沈长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冬萍,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遥,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龙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区白金大道3590号19楼。
法定代表人:庄汉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景强,广东无忧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贵州顺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金苏大道3590号。
法定代表人:沈长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冬萍,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遥,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庄汉武,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景强,广东无忧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顺康路桥咨询有限公司检测中心、贵州龙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顺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庄汉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贵州龙光置业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81元予以退还;贵州顺康路桥咨询有限公司检测中心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24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龙珑
审判员  庞敏
审判员  刘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