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顺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长大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2456号
原告:贵州顺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苏大道359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5556610787F。
法定代表人:沈长春,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冬萍,女,系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010656。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遥,女,系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190521335。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长大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行政中心1号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5RUC09。
法定代表人:贾森,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顺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长大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顺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15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顺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政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章振玺
书记员张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