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执198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顺康路桥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长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冬萍,女,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启蔚,女,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惠水县。负责人;梁贵江,局长
本院在执行贵州顺康路桥咨询有限公司与惠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顺康路桥咨询有限公司依据(2019)黔0113民初72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检测费230000元。现仅支付检测费共计100000元,还剩130000元的检测费及延迟履行金1205.75元(从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暂计为1205.75元,剩余延迟履行金按照未付费用130000元为基数,以法定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及2798元的案件受理费未支付。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2019年6月6日、6月11日、6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惠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通过全国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惠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名下账户中无可冻结的资金。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惠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未实现债权金额为134003.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一
法官助理 左德兴
二◯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正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