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73知民初170号
原告:上海德意达电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道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德意达电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道鲲科技有限公司就申请号第XXXXXXXXXXXX.3号,名称为“一种PCB板与元器件引脚及外引线的牢固连接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德意达电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意达电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德意达电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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