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406民初3964号
原告:潘集区***苑电脑配件销售部。住所地潘集区**长江东路。
经营者:随学矿,该销售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淮南市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区洞二小商住楼门面房东第五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500759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潘集区***苑电脑配件销售部与被告淮南市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潘集区***苑电脑配件销售部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集区***苑电脑配件销售部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集区***苑电脑配件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潘集区***苑电脑配件销售部负担。(原告已交纳1050元,退还1025元)
审判员 胡彬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