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爱驰汽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民辖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爱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付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爱驰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8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爱驰汽车有限公司共同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双方没有知识产权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零部件开发合同》中约定,上诉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委托被上诉人开发产品电机控制器,并约定为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开发而产生的开发成果归上诉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所有,双方对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的约定是清晰明确的,且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的开发工作一直不能达到上诉人的技术要求,并未产生实质性的成果,因此,涉案合同性质并不属于对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范围产生争议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而是零部件测试服务,被上诉人仅是根据上诉人的技术要求进行调整和测试工作。2.被上诉人本案的诉讼请求不涉及知识产权内容,仅涉及相关费用可以理解为双方对整个项目知识产权约定没有分歧。3.该《零部件开发合同》并不涉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授权等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应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由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而是仍应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由上诉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一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等,另一方接受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有《零部件开发合同》,就开发产品、开发技术要求、开发费用、开发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等进行了约定,符合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特征,故本案属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约定,争议应提交甲方所在地即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判决。鉴于甲方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嘉定区,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的选择,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合法有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兵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