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瑞阳鑫驰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98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06894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瑞阳鑫驰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鱼嘴镇工农路**会信用代码:91500000352761524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第**信用代码:91500105745316210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瑞阳鑫驰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2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22302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证,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下列查封、冻结、扣押措施: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12390528351×××02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5XXX08_1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三、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50XXX43_1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四、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31×××22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五、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50XXX95_1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12390528351×××01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39×××03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八、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083×××81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九、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瑞阳鑫驰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招商银行12390750841×××02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十、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瑞阳鑫驰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招商银行12390750841×××01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十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瑞阳鑫驰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31×××53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1902.46元;十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瑞阳鑫驰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50×××49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1824.06元;十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瑞阳鑫驰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重庆三峡银行沙坪坝支行01×××38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十四、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渝北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16)渝北区不动产权第XXX号、渝(2016)渝北区不动产权第XXX号、渝(2016)渝北区不动产权第XXX号、渝(2016)渝北区不动产权第XXX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重庆瑞阳鑫驰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二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