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众泰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6839号
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众泰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众泰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转普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04.7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