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执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7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0689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坤、***,广东安华理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涌珠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32802751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112466.34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冯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