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18008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爱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爱驰汽车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请求;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58,289元,减半收取计2914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65,362.85元,减半收取计32681.4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