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与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18008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爱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爱驰汽车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0)沪0107民初18008号之一财产保全续保的裁定,并已执行。现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上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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