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1800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爱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强。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爱驰汽车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续保申请,要求继续冻结原(2020)沪0107民初18008号民事裁定书所冻结的被告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爱驰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27,058.2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爱驰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27,058.24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上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