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某某达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16051号 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达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达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达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照《客户租车确认单》标准返还车辆31台-东风三米六轻卡,如车辆丢失无法返还,则按15000元/辆标准赔偿原告共计465000元的损失;2.被告向原告支付提车之日起至实际支付车赔偿款或还车之日止的租金,截至2020年4月23日租金为100113.33元;3.被告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23日为5089.18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YWTDQZL20191901《试用协议书》,被告租用原告11台东风3.6m物流车,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内免租金,押金共3万元。2019年10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YWTDQZL2019092001《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31台东风3.6m物流车,租期为12个月,每台租金为800元/月,每台车辆押金5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31台车。截止诉前,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欠付原告租金100113.33元,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未到庭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核对原件,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证据予以采信。根据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庭审**,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9年9月1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编号为YWTDQZL20191901的《试用协议书》,约定原告提供11台东风3.6m物流车给被告试用,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内不收取租金,押金共计3万元。 2019年10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编号为YWTDQZL2019092001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1.原告为出租方,被告为承租方,被告租赁原告的31台新能源汽车用于物流运输营运业务;2.租赁车辆类型为东风3.6m物流车,租期为12个月,押金为5000元/台,租金价格为800元/月/台;3.一年起租,在办完相关租车手续时一次性支付第1个月租金,在租用1个月期满时支付第2个月租金。第一批样车11台,需一次性提车,剩余20台可分批提车,实际支付金额以实际支付金额以实际提车数量为准;4.另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YWTDQZL20191901)的试用合同,自提车之日起两个月(即2019.9.19-2019.11.18),乙方需缴纳10台样车押金为2500/台,共25000元,同时10台样车两个月租金予以免除。自2019.11.19起,需补齐10台样车剩余押金(2500元/台),共25000元,租金自2019.11.19日开始结算。5.甲方享有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收取租金的权利。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交、少交或迟交租金超过壹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部分押金,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补交未交的租金,并无条件地将车辆返还甲方。6.如被告未及时按约定向原告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到期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7.如乙方未按时提车,或未按时归还车辆,视为乙方已正式租赁车辆,并应向甲方支付按天计算的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还应向甲方文付对应车辆数的套餐价格千分之五/日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车辆,并在押金中扣除乙方需支付的租金及违约金。8.如发生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其他内容。 涉案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将合同项下的31辆车提走(车辆具体信息详见附表1)。 2020年3月12日,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解除涉案合同、返还涉案车辆、支付拖欠租金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原告提交经被告盖章确认的对账单,载明涉案合同项下31台车租金明细,被告应支付押金210000元,截至2020年11月,被告已支付金额215600元,截至2019年12月,被告欠付租金43450元。 原告提交的租金计算明细,拟证明,截至2020年4月23日被告欠付租金金额为100113.33元。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仍占有涉案合同项下31台车未归还。 另查,原告为本案诉讼保全支出担保费2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8日签订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据此为由要求解除《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返还涉案车辆(车辆具体信息详见附表1)及未付的车辆租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租金,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12月,被告累计欠付租金43450元,原告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统计得出,截至2020年4月23日被告欠付租金金额为100113.33元,具有理据,本院予以照准。2020年4月24日起的租金应以每辆汽车800元/月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将涉案车辆返还原告之日止。关于违约金,因被告已实际支付涉案车辆押金210000元,该押金尚存于原告处,数额足以抵销被告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负担担保费,具有理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达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达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返还涉案31辆汽车(车辆具体信息详见附表1); 二、被告***达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4月23日车辆租金100113.33元及2020年4月24日起的租金(2020年4月24日起的租金应以每辆汽车800/月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将涉案车辆返还原告之日止); 三、被告***达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2.02元、保全费3371.01元,合计12873.03元,由被告***达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岩 附表1(车辆具体信息) 序号 车辆类型 车架号 发动机号 车牌号 1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QGG109166 EM2155A12D20168S1196 湘ADIQ971 2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6GGIQ6367 EM2155A12D20169S1189 湘AD13999 3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IGG109628 EM2155A12D20160S0084 湘AD05393 4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6GG108703 EM2155A12D20160S0506 湘AD18628 5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7GG109567 EM2155A12D20168S0096 湘AD18631 6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2GG107127 EM2155A12D20168S0279 湘AD17505 7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6GG106952 EM2155A12D20168S0593 湘AD09070 8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7GG109004 EM2155A12D20160S0619 湘AD09095 9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2GG109377 EM2155A12D20169S0070 湘AD09067 10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XGG107702 EM2155A12D20168S1734 湘AD18903 11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4GG109168 EM2155A12D20169S2841 湘AD29870 12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3GG109050 EM2155A12D20169S0048 湘AD22272 13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OGG108941 EM2155A12D20160S0480 湘AD25695 14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2GG108407 EM2155A12D20168S1291 湘AD07753 15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XGG107618 EM2155A12D20168S1625 湘AD37088 16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XGG105772 EM2155A12D20168S0947 湘AD38608 17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3GG109369 EM2155A12D20160S0589 湘AD10795 18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XGG109062 EM2155A12D20168S0348 湘AD27085 19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2GG105491 EM2155A12D20168S1673 湘AD19293 20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6GG105624 EM2155A12D20168S0967 湘AD18629 21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XGG107554 EM2155A12D20168S1262 湘AD26773 22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7GG107463 EM2155A12D20167S0587 湘AD16797 23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8GG105656 EM2155A12D20168S0799 湘AD18661 24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9GG109389 EM2155A12D20168S0419 湘AD21611 25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IGG109497 EM2155A12D20168S0566 湘AD38118 26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IGG107734 EM2155A12D20169S1526 湘AD19025 27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OGG108793 EM2155A12D20160S0645 湘AD10965 28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4GG108361 EM2155A12D20167S0327 湘AD10930 29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4GG107968 EM2155A12D20160S0128 湘AD10197 30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3GG106536 EM2155A12D20168S1115 湘AD10905 31 东风EQ5044XXYTBEV LDPGAAABOGG107420 EM2155A12D20168S1505 湘AD09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