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501。 法定代表人:**盂,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欧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与福虹路交汇处国际科技大厦2503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山东**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欧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69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