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452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竹坑社区工业区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405448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XJG9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7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06894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8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3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3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刑初28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随案移送的电池四十四箱退还各相关被害人。2020年12月2日,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工作人员核实相关笔录,并于2021年6月17日、6月30日两次前往现场调查,经各申请执行人确认,上述四十四箱电池应退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4箱,退还申请执行人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29箱,退还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11箱。2021年6月30日,本院已依法将上述电池予以退还,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关于退还四十四箱电池部分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关于退还四十四箱电池部分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