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9498号
原告:***,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武汉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第三人:杨某,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诉被告武汉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