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开盛林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兴开盛林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16965号 原告:北京兴开盛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1号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1号北京市网球管理中心办公楼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兴开盛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开盛林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网球发展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兴开盛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兴开盛林公司与网球发展中心签订的《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2.判令网球发展中心将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企业文化园西园内的网球场、篮球场、足球练习场等32.09亩场地、标准足球场一片、办公用房6间以及附属设施等恢复原状、腾空并返还兴开盛林公司;3.本案诉讼费用由网球发展中心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25日,兴开盛林公司与网球发展中心签订《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2016年6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但是,网球发展中心在场地内举办活动过程中,屡屡违反合同约定。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年13日兴开盛林公司向对方发出解除合作协议的函。2019年1月21日网球发展中心回函不同意解除合作协议。至今,网球发展中心无任何整改行为,继续违法经营。 网球发展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官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第9.5条约定,本协议履行中发生分歧,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经营所在地”应指本案合作经营所在地,即合作经营协议所约定项目地理位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企业文化园西园内。该场所位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网球发展中心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