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开盛林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与北京兴开盛林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6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1号北京市网球管理中心办公楼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兴开盛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1号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网球发展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兴开盛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开盛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6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球发展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令兴开盛林公司与网球发展中心签订的《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书中存在明显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存在缺失,没有第二部分。按照正常逻辑推理,第二部分应为合同的效力。一审认定合同有效缺乏证据支持,同时对第8页至第11页提及的8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进行论证。一审判决对于萌宠项目由谁引进前后陈述事实矛盾。其判决所依据事实理由与兴开盛林公司主张的事实理由不同,有失判决的中立性,一审认定的解约事项并不在合同约定中,一审为实现解约的目的,替双方变更了合同内容。二、关于实体问题。(一)反诉所涉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是租赁合同,兴开盛林公司的出租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条例》)第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兴开盛林公司不能证明其取得规划许可证,无权出租土地。2.兴开盛林公司违法出租划拨土地,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一审庭审中,兴开盛林公司自述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根据《土地出让条例》第四十四条,兴开盛林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取得了出租土地的授权,其公司擅自出租土地与地上设施,违反了上述规定,合同应为无效。对于合同效力问题,一审法院并未进行实质审理。(二)一审判决关于违约解除的事实认定不清,兴开盛林公司不享有解除权。1.一审未能清楚认定萌宠项目是谁引进,未能分清责任。2.萌宠项目用地占比很小,不涉及合同的解除。3.萌宠乐园项目已清理完毕。(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兴开盛林公司均负有举证义务。三、一审程序方面存在问题。(一)一审在全部庭审中未告知合议庭成员中有人民陪审员。(二)一审剥夺了当事人的质证权利。(三)一审法庭辩论次序错误。(四)一审不然当事人查阅笔录。四、网球发展中心在体育事业方面贡献卓越,本案合同解除将产生严重不利后果。 兴开盛林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1.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2010年12月,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批准国际企业文化园为北京市注册公园,属地的政府就是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对涉案公园的建设作出立项报告的批复,其中包含本案双方当事人合作经营的网球场地,我方受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的绿化带办公室对公园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双方签订的合作和补充协议符合公园的立项规划以及运动健身休闲的目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2.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对方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允许萌宠项目占用网球场地进行经营,该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疫情风险。我方多次督促对方进行整改没有效果,因此我方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兴开盛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兴开盛林公司与网球发展中心签订的《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网球发展中心负担。 网球发展中心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合同无效;2.反诉费用由兴开盛林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合同签订及内容 2012年5月25日,甲方兴开盛林公司与乙方网球发展中心签订《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系争协议),约定以下内容。 第一条合作内容:项目地理位置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企业文化园西园内。双方确定的总体合作使用场地面积为网球场、篮球场、足球练习场合计32.09亩,另有标准足球场一片、办公用房6间,详见附件《场地平面图》。合作内容为共同经营场地及附属设施,乙方在此建设BOT亦庄文化园体育运动基地。 第二条合作方式:甲方负责联系沟通项目场地内电力、上下水、燃气、道路、通讯等资源的创建和保障。乙方负责项目场地内的升级改造、日常维护、经营管理,并负责本项目在国内外的宣传与推广。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可对现有露天运动场地及设施进行规划、修整、宣传推广并开始运营,同时甲方应积极协调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将现有部分露天场地升级改造为膜结构室内运动馆的计划。第二个阶段为推进膜结构设计的进程,待甲方协调确认并书面通知乙方后,膜结构运动馆方可开工建设。乙方可在现有露天运动场地的基础上建设膜结构的面积约16000平方米。此项工程可分两期在两年内建设完成并分期投入运营。如建设工程因政府或规划等原因不能如期进展,双方可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第三条合作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2032年8月31日止,共计20年。 第四条合作条件:1.甲方提供已投资建成的现有经营场所供双方共同开发使用。标准足球场在合作经营期间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乙方对场所进行管理和经营,所得收入归乙方所有。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甲方给予乙方3个月的修整期,甲方自2012年12月1日起开始计算收取管理费。2.管理费标准为前期未改造为膜结构运动馆露天经营阶段为每年581350元;待升级改造膜结构室内运动馆第一期工程完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每年681350元;第二期工程完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每年781350元。管理费每五年递增一次,递增额度为5万元,自2017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管理费每年支付一次,乙方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下一年度管理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甲方积极为合作项目协调必要的设施与政府关系,以确保本项目具有正常的水电供应。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与地方各部分的关系,争取各项优惠政策。需要以甲方名义办理的手续,甲方应积极派员协助办理。甲方协助乙方经营,做好与住区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进大客户、集团客户。甲方提供必要证明材料供乙方做好公司注册事宜。甲方负责清运合作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乙方支付清运费用。甲方提供标准足球田径场及合作范围内的绿化用水,乙方支付费用。甲方为乙方人员与客户提供进出的便利。 第6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对运动场地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乙方应定期支付管理费。乙方不得利用场地进行非法活动,若组织大型活动需提前通知甲方,以便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双方合作经营期间项目运营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遵守甲方在公园管理方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7条违约责任:(略)。 第8条合作期满或合作期内终止的资产处理:合作期满项目设施不改变其功能,乙方有优先合作权。双方决定终止合作的,项目地上物及相关设施属于乙方增建的由乙方拆除清走、恢复原有地貌。 2016年6月21日,甲方兴开盛林公司与乙方网球发展中心签订《补充协议》,就标准足球场的升级改造、日常维护、经营管理的具体事宜约定如下:足球场位于亦庄文化园体育园区北侧,是一块标准足球场地。双方同意……由乙方将该足球场改造为人工草坪,以便于开展多功能的足球体育活动,与优秀的知名足球品牌合作,更好地为周边群众、工会与政府机构服务。乙方保证人工草坪的质量、安全与环保等事项,使用的各种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在进场施工前提供施工方案和相关材料的质检报告。乙方同意在本足球项目建成后每年另行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费用。 诉讼中,网球发展中心提交24张发票,开票方为兴开盛林公司,开票项目包括租赁费、其他情况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费、手续费(电费)、手续费(水费)。 网球发展中心主张系争协议为无效的租赁合同,无效原因包括:涉案场地位于绿化带,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依法不能出租。根据兴开盛林公司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侧绿化带绿化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化办公室)签订的协议,兴开盛林公司未取得出租该场地及设施的授权。涉案场地上的办公用房等没有取得规划手续,系违法建筑和设施。关于场地所涉土地性质、规划手续问题,兴开盛林公司提交立项报告及批复、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市规委批复及用途规划图、会议纪要等证据。 二、合同履行情况 兴开盛林公司称,基于网球发展中心的以下违约行为,要求解除系争协议及补充协议: 1.网球发展中心在2017年4月22日擅自强行举办《电视购物频道行业足球赛项目》,与公园半马活动冲突。网球发展中心在2017年五一期间举办《亦庄五一节恐龙与民俗活动》,遭到市民投诉涉嫌虚假宣传。在2017年5月15日一带一路举办期间,网球发展中心不顾兴开盛林公司关于停止一切活动的通知,执意组织人员举办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勒令停止。网球发展中心在2017年5月27日擅自举办《梦幻海陆空六一亲子军事拓展活动》。兴开盛林公司在2018年初发现网球发展中心经营幼儿园项目,改变经营用途。 2.网球发展中心在2018年7月经营萌宠乐园项目,该项目没有合法经营手续,也没有动物检验检疫等许可,涉嫌转租及超范围经营,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及动物传播疾病隐患,遭到周边居民投诉。兴开盛林公司按照城管部门要求,多次通知网球发展中心拆除萌宠乐园并恢复场地原状,但对方不予整改。兴开盛林公司在2018年11月30日发出解除函后,对方不予理睬。2018年12月11日,城管部门通知兴开盛林公司萌宠BOX项目属于违规经营,且线路私搭乱接、环境脏乱,要求兴开盛林公司务必清退萌宠BOX项目,恢复原状。2018年12月13日兴开盛林公司再次向网球发展中心发送解除函,但对方不同意解除,至今无任何整改行为,继续违法经营。 网球发展中心称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具体说明如下: 1.在2017年4月22日举办《电视购物频道行业足球赛项目》前,事先与园区沟通协调,半马队员经过时让行,两个活动互不干扰。2017年五一期间举办的《亦庄五一节恐龙与民俗活动》,反映良好。在2017年5月15日一带一路举办期间,网球发展中心原定接受北京电视台预定场地录制贫困地区青少年足球公益项目,只是北京电视台预定场地,该节目电视台最终未录制,更未受到任何处罚。2017年5月27日擅自举办的《梦幻海陆空六一亲子军事拓展活动》是内部不公开活动,涉及人数较少,无不良影响。网球发展中心没有经营幼儿园项目,而是引进德国儿童艺体创新工场启蒙教育理念,开展了体育、艺术、户外锻炼自然类的儿童启蒙培训项目。为了举办该项目,网球发展中心另向兴开盛林公司承租了房屋,对方未提出不同意见。2018年5月2日,网球发展中心如期向对方交还该项目用房并办理了交接手续。 2.萌宠乐园项目涉及各种大型动物进入园区、现场搭建高大设施、电焊、铺设电源线路等,都是由兴开盛林公司对相关车辆放行、提供用电、设置路牌等便利与支持。网球发展中心发现后及时、积极处理该项目,包括约谈实际经营者、停止经营、限期搬出、在经营场地发布公告该项目非法经营。相反兴开盛林公司是在2018年7月就收到城管部门的清理通知,但始终没有采取清理措施,也没有将情况通知网球发展中心。而且,对于网球发展中心的积极处理行为,兴开盛林公司处处阻挠,为该项目提供帮助、便利,容忍该项目继续存在。网球发展中心不得已通过市长热线、城管平台等举报,最后在当地政府配合下才将该项目的小动物清运完毕。 针对上述事实主张,各方分别提交了证据(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罗列)。 1.兴开盛林公司致东方网球中心的函(落款日期2017年5月27日)。在该函件中,兴开盛林公司提出《电视购物频道行业足球赛项目》未按规定报批手续,与公园半马活动冲突。《亦庄五一节恐龙与民俗活动》,遭到市民投诉涉嫌虚假宣传。网球发展中心不顾兴开盛林公司关于停止一切活动的通知,未向派出所报备,在2017年5月15日执意组织人员举办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勒令停止。私自举办《梦幻海陆空六一亲子军事拓展活动》严重违反合作约定。网球发展中心认可收到该函件,但不认可函件所载内容。 2.公告照片。根据该证据,在“北京BOT网球俱乐部公告栏”等场地中张贴的加盖网球发展中心印章的落款日期2018年11月27日“关于撤出萌宠BOX项目公告”载明:根据园区管理方提出撤出该项目责令整改的要求,已对萌宠BOX运营方多次发出警告。萌宠BOX运营方未经批准,占用网球场地进行非法经营,招揽儿童饲养动物,对园区及当地民众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到园区体育项目的正常进行。对这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现发出公告,责令萌宠BOX运营方立即停止运营,撤离场内所有设施,将网球场地恢复原状交还网球俱乐部管理方。萌宠BOX运营方如不立即撤出,一切后果自负。 3.北京工商投诉举报服务平台信息截图。根据该证据,北京鲍特网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特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在北京工商投诉举报服务平台举报萌宠乐园项目超范围经营等问题。2018年12月4日,朝阳分局12315中心办结,处理结果为不予立案。 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图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截图。根据该证据,2018年11月30日鲍特公司举报萌宠乐园项目(举报内容同市长信箱、工商举报),答复内容为“此问题建议咨询市非紧急救助中心12345”。 5.市长信箱信息截图。该证据显示,鲍特公司在2018年11月30日向市长信箱举报萌宠乐园项目无经营许可等问题。其中,2018年12月14日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的答复意见书载明:“调查处理结果:经核实,该场地由公园管理单位租给网球俱乐部,网球俱乐部又转租给宠物乐园。公园管理单位接到通知后,约谈该项目负责人,并通知现场负责人立即整改。8月中旬我局和公园管理单位两次到达现场,督促该项目整改,但该现场负责人态度蛮横,拒不整改。我局于9月11日现场约谈公园管理单位负责人,责令公园管理单位督促其宠物乐园尽快整改。公园管理单位于9月下旬再次向宠物乐园下发整改通知单,宠物乐园关门,但动物和设施未撤场。公园管理单位于10月15日对其采取停电措施,要求宠物乐园尽快将动物和设施撤离。我局在2018年10月下旬到现场进行检查,该宠物乐园处于未营业关门状态,但小动物及相关设施还未搬走。11月13日我局再次督促公园管理单位尽快落实整改情况,公园管理单位于11月中旬对其宠物乐园采取全面停水停电措施,并于11月下旬向该项目发出解除通知书,要求宠物乐园负责人必须于11月底搬出公园,宠物乐园也口头答应。我局于12月11日就此事再次约谈公园管理单位负责人,同时就动物卫生防疫问题已报北京大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就经营资质问题已报开发局工商局。目前该宠物乐园正在拆除中。” 6.兴开盛林公司致东方网球中心的两份函(落款日期2018年11月30日和12月13日)。在2018年11月30日函件中,兴开盛林公司提出网球发展中心非法经营萌宠乐园项目,经多次通知拆除萌宠乐园并恢复场地原状,但网球发展中心至今未解决,故解除双方协议、收回场地。在2018年12月13日函件中,兴开盛林公司再次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网球发展中心在2018年12月25日前清空搬走、交还场地。网球发展中心认可收到该函件,但不认可函件所载内容。 7.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2018年12月11日《通知》。该《通知》载明,城管部门2018年7月30日发现一个名为萌宠BOX项目违规经营,且存在线路私搭乱接、环境脏乱等安全隐患,随即书面通知兴开盛林公司进行整改。2018年10月30日,城管部门又就此问题督促加紧整改。直至2018年12月10日发现该项目仍在园中,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根据《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禁止对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禁止占用园内公共资源封闭经营,要求兴开盛林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务必将萌宠项目清退并恢复公园原貌,否则将扣除兴开盛林公司下一阶段的公园养护费用。针对该证据,网球发展中心称,该项目不是网球发展中心举办,兴开盛林公司在2018年7月30日收到整改通知后直至11月30日才通知了网球发展中心。在接到通知前,网球发展中心已经向有关部门举报该项目,相反兴开盛林公司却在隐瞒项目。 8.网球发展中心致兴开盛林公司的回函(落款时间2019年1月21日)。在该函件中,网球发展中心称自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以来,不存在合同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合作经营协议。如果兴开盛林公司认为确实存在违约,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取得法院判决前,应当依约履行该合作经营协议。 除了以上证据,双方还提交以下证据: 1.兴开盛林公司提交照片(13张)。网球发展中心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一审法院经审核认定,该组照片符合法律规定,网球发展中心未提交证据证明推翻照片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2.网球发展中心提交的照片(3张)。网球发展中心称,该组证据说明如果未经兴开盛林公司许可,车辆无法进入园区,萌宠项目也无法在园区内设置路牌,故兴开盛林公司为萌宠项目提供诸多便利,至少系默许项目存在。兴开盛林公司称,车辆入园系由第三方管理。萌宠项目系网球发展中心擅自将场地转租给其他公司开展,兴开盛林公司多次劝阻无效,没有默许对方开展萌宠项目。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3.鲍特公司的工商信息。兴开盛林公司以该证据证明网球发展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曾担任鲍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具有合作关系。网球发展中心称,网球发展中心与鲍特公司不存在合作关系,双方没有订立过合同。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4.网球发展中心提交的***的书面说明。***称,其在2014年至2019年3月在亦庄奥普乐任经理,2018年8月底兴开盛林公司工程部主管***、***找到***,要给小动物园接电源,从我们造雪电源的上端口接电源,不走我们电表,我当时没有同意,建议他们单独走电源。兴开盛林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由于***无法定理由未出庭作证,一审法院对该书面说明不予采信。 5.兴开盛林公司提交的***、***的书面说明。该二人在说明中称,其从未找***给萌宠乐园接过电源,经现场查看,萌宠乐园的电源是从奥普乐园接过去的。网球发展中心不认可该证据。由于***、***无法定理由未到庭作证,一审法院对该书面说明不予采信。 关于萌宠项目的具体举办方信息,兴开盛林公司称,该项目系由网球发展中心引进,故不知道举办方信息(见开庭笔录第3页)。网球发展中心则称,其没有参与萌宠项目,也没有引进该项目,对举办方也不知情(见庭前会议笔录第3页、开庭笔录第3页)。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名称文字表述,应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作为判断合同性质的根本依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据此,在合同关系中,一方的主要义务为交付特定之物供对方使用、收益,对方主要义务为支付金钱对价的,该合同应属租赁合同。系争协议的名称为《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概观双方权利义务可知,兴开盛林公司的最主要义务为提供特定场地、用房和附属设施供网球发展中心从事经营活动,而网球发展中心的最主要义务为向兴开盛林公司支付管理费,上述义务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虽然系争协议还约定了建设膜结构室内运动馆、《补充协议》约定了改造足球场为人工草坪事宜,但该部分约定本质上系双方关于网球发展中心如何具体利用租赁场地的问题,其依附于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存在,并不影响合同的性质。综上,兴开盛林公司与网球发展中心应为租赁合同关系。关于系争协议效力问题,兴开盛林公司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合同有效。 关于系争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否应予解除问题。兴开盛林公司系基于网球发展中心存在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具体包括2017年的网球发展中心举办的系列活动、经营幼儿园项目以及2018年经营萌宠乐园项目。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17年的网球发展中心举办的系列活动、经营幼儿园项目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兴开盛林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关于萌宠乐园项目问题,兴开盛林公司和网球发展中心对他人经营萌宠乐园项目的事实并无争议。但是,双方对是否系对方引进萌宠乐园项目存在争议。一审法院认为,萌宠乐园项目位于系争协议中网球发展中心管理的场地范围内,而网球发展中心的证据不能证明兴开盛林公司主动引进、或者默许开展萌宠乐园项目;此外,2018年12月14日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的答复意见书载明:“调查处理结果:经核实,该场地由公园管理单位租给网球俱乐部,网球俱乐部又转租给宠物乐园。”故对网球发展中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由于萌宠乐园项目不符合系争协议和补充协议关于“共同经营运动场地及附属设施、建设BOT亦庄文化园体育运动基地”的约定,因此,兴开盛林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由于双方未举证证明网球发展中心收到2018年11月30日解除函的日期,故一审法院以网球发展中心2019年1月21日的回函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日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北京兴开盛林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签订的《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1月21日解除;二、驳回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的反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网球发展中心于审理期间提交两份调查取证申请书,一份为申请调查涉案场地上的体育设施(构筑物)与房屋的规划信息。另一份为申请调查涉案租赁场所的土地性质及权属信息,网球发展中心申请调查取证的目的均为确定《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的效力。对于网球发展中心提交的两份调查取证申请,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论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兴开盛林公司于二审审理期间表示,《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中约定的膜结构升级改造计划并未实际履行,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网球发展中心支付管理费用。 兴开盛林公司于一审时提交了《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侧1公里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批复》(市规发【2001】739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点项目调度会议纪要》(2003年8月28日第12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会议纪要—关于国际企业文化园内若干项目协调会》(2003年9月15日第29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会议纪要》[京技规字(2004)第11号]、《企业文化园西区调度会议纪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与环境建设艺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开发区国际企业文化园西园规划方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企业文化园西园规划设计要点》、《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企业文化园西园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上述文件用以证明涉案的场地及设施系经过了规划,且经过相关部门的确认。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于2010年12月就国际企业文化园颁发了《注册公园证书》。 《关于开发区北侧绿化带建设及管理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约定:“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启动北侧绿化隔离带绿化试点工作的批复》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侧1公里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批复》,为加速开发区北侧绿化带建设,确保实现绿化,甲、乙双方本着绿化项目要有利于改善环境,有利于改善群众生活,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就开发区北侧绿化带建设以及管理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六条:甲方同意对北侧绿化带内3%建设用地指标委托乙方进行开发建设,乙方依法取得北侧绿化带内3%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 网球发展中心于二审期间撤回关于剥夺其知悉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要求回避权利的上诉主张。针对其提出的一审判决缺少第二部分的理由,一审法院已作出补正裁定,将“三、合同履行情况”补正为“二、合同履行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合同性质;《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应予解除;本案一审程序是否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 就《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虽然《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中约定了合作内容为“共同经营运动场地及附属设施,网球发展中心建设BOT亦庄文化园体育运动基地”,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兴开盛林公司每年网球发展中心收取固定的费用,不参与涉案场地的实际经营。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兴开盛林公司就网球发展中心所缴纳的管理费用开具的名称为“租赁费”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可以认定上述协议的实际履行为兴开盛林公司将涉案场地交由网球发展中心经营,网球发展中心支付相应管理费用,故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看,诉争合同的性质应为租赁合同关系。 就《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网球发展中心主张诉争协议系无效合同,无效的理由有以下两点:一、诉争的场地及附属设施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诉争合同应为无效;二、兴开盛林公司称涉案出租场地的土地权属及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根据《土地出让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的规定,兴开盛林公司擅自出租土地及地上设施,违反了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另,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侧绿化带绿化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化办公室)与兴开盛林公司于2004年12月18日签订的《关于开发区北侧绿化带建设及管理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兴开盛林公司未取得对涉案土地出租的权利,故兴开盛林公司出租涉案的土地属于无权处分,在委托人绿化办公室没有追认的情况下,涉案租赁合同应为无效。 对于兴开盛林公司主张的第一项合同无效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关于涉诉场地的规划设计等多份会议纪要的内容显示,本案诉争的场地已经过了规划,亦有批复文件,且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颁发了《注册公园证书》,故综合全案情况,涉诉土地及附属设施不属于违法建设。上诉人关于诉争的场地及附属设施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兴开盛林公司主张的第二项合同无效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委托协议》,兴开盛林公司有权对诉争土地进行开发管理。本案中,兴开盛林公司将诉争场地出租予网球发展中心进行经营,属于《委托协议》中对于兴开盛林公司对涉案场地内进行经营管理的授权范围。兴开盛林公司出租涉案场地,并非无权处分。网球发展中心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场地已经过规划,且兴开盛林公司取得了出租场地的授权,对于网球发展中心关于调取涉诉场地的设施与房屋的规划信息及涉诉土地性质及权属信息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就《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的内容可知,签订该协议的初衷系为开发区群众及驻区企业服务,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提升公园整体的景观形象。且根据该协议第四条合作条件第1款的约定,乙方(网球发展中心)对场所进行管理和经营,所得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管理费。本案中,作为诉争场地的经营和管理方的网球发展中心,因在其管理的场地范围内存在经营萌宠乐园项目,且该项目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线路私搭乱接、环境脏乱等安全隐患,周边居民多次对该项目进行投诉,该项目亦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多次督促整改,故网球发展中心未能尽到经营管理职责,亦违反了《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中关于“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提升公园整体的景观形象”的合同初衷。故兴开盛林公司主张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运动场地升级改造合作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并无不当。 就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网球发展中心主张一审审理中,网球发展中心未能发表辩论意见,其辩论的权利被剥夺,对此,经本院查阅一审卷宗,2020年5月7日下午4点30分的开庭笔录记载,网球发展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发表辩论意见,两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笔录中亦签字确认。故网球发展中心主张的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网球发展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87元,由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