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执267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开盛林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35XXXX),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肖建锐,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8510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殷洪涛,主任。
北京兴开盛林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6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兴开盛林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给付案件受理费10209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兴开盛林投资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兴开盛林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受理费10209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兴开盛林投资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开盛林投资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兴开盛林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兴开盛林投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国际网球发展中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