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仪股份有限公司

京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81执2815号 申请执行人:京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京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14218元,或扣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与执行标的金额14218元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