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仪股份有限公司

京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81财保11号
申请人京仪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13×××97)。申请人京仪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京仪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13×××97)。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京仪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贻明
书记员  孙一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