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21民初1033号
原告:江苏晟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晓星大道8号10栋2F-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长江中路126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晟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晟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晟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唐霄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