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32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艾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创街右侧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飞达捷能气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2A。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艾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飞达捷能气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粤2072民初327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市飞达捷能气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563.66元。2021年2月26日,申请人中山市艾能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市飞达捷能气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563.66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