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03民初2787号 原告:***,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被告:邢台县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县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00元,减半收取计106.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