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21民初7251号 原告: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8号2栋1单元23层2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3223MA67PB6RXT。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9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 原告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法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无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