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21民初7251号
原告: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8号2栋1单元23层2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3223MA67PB6RXT。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9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
原告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法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无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