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831号
原告沈阳绿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南七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沈抚新城分局,住所地沈阳市浑**东兴街**。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原告沈阳绿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沈抚新城分局承揽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绿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绿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9元,减半收取5,3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