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50010615G。
法定代表人:刘义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赵宏煦,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联宜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宜兴市万石镇南漕马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5569795N。
法定代表人:曹中,该公司总经理。
南京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与宜兴市联宜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宜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9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联宜公司结欠原告远方公司运输费14万元,双方同意按3万元结算,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葛。如逾期未付,远方公司可按14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远方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联宜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远方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联宜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联宜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联宜公司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2月9日、2022年2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联宜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联宜公司名下在宜兴市无不动产。
3.查明被执行人联宜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T××××的车辆,但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本院于2022年3月7日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3月6日,如需继续查封,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2022年4月1日,因被执行人联宜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前往被执行住所地石镇南漕马庄村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4月7日,本院通过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远方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联宜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远方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联宜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首次约谈笔录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9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