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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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22执保61号
申请保全人:**有,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保全人:青海西矿同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上广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有与被保全人青海西矿同鑫化工有限公司、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0122民初137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5月7日已执行完毕。现已冻结被保全人青海西矿同鑫化工有限公司、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广大银行等的存款,额度冻结20920367.63元,实际冻结14723316.08元。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