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4民初5069号
原告:北京元宇梦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长安街1号楼2层209(1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烟台开发区珠江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3926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甲一号。
负责人:***,大队长。
原告北京元宇梦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63926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元宇梦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本院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元宇梦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