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12执异53号
异议人:新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2月26日向新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2023)鲁0612执27号《通知书》。为此,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涉案***是依据(2022)鲁06民终239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案件,系***对***享有的债权,而非对异议人公司的债权,执行法院执行的主体应为***,而非其他,现贵院对异议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配合执行,缺乏法律依据。且异议人与***的债权、债务有新证据证明相关案件认定事实不清,异议人拟提起再审申请。另,***尚欠异议人的税款10余万未付,因此,在异议人与***的债权、债务尚不明确,无法向***履行付款义务,更不能向***履行付款义务,贵院执行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对本案主体的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6民终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为(2023)鲁0612执2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向新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2023)鲁0612执27号《通知书》。通知新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到期债务482413.55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另查明,2022年9月22日,本院作出(2022)鲁061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64256.55元及相应利息。
上述事实有(2023)鲁0612执27号《通知书》,(2022)鲁061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本院作出(2022)鲁061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定,新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64256.55元及相应利息。对该生效判决确定的到期债权,新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有义务依照本院《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支付义务。至于异议人提出的其与***之间债权债务拟提起再审以及双方之间税款纠纷问题,均不属于不履行《通知书》义务的法定理由。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婧